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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广西跆拳道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广西跆拳道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记录 GUANGXI TAEKWONDO ASSOCIATION,英文缩写“GXT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各市级跆拳道协会、其他行业跆拳道协会、或法律法规认可的跆拳道运动组织、热爱跆拳道运动的单位企业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区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册。本会作为中国跆拳道协会的一级会员单位,是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参加中国跆拳道协会组织的相关竞赛等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中国跆拳道协会章程,团结广西跆拳道爱好者、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和相关工作积极分子,为发展跆拳道事业发挥积极作用。指导发展我区的跆拳道运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其中包括:宣传和普及跆拳道运动、改善群众体育组织、提高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攀登世界跆拳道高峰、增进各市跆拳道协会的交流及合作,加强与中国跆拳道协会联系和合作。为广西增光,为民健康,服务广西经济社会发展,为广西跆拳道事业的发展积累必要的资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倡导公平竞赛,弘扬体育精神,促进广西跆拳道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基于法律授权和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广西跆拳道事务,依法自主开展活动。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普及跆拳道运动,推动群众性跆拳道运动的开展,通过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参加跆拳道运动,增强人民群众体质和提高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

(二)统筹促进广西跆拳道运动的发展,举办全区性跆拳道比赛和各类群众性跆拳道活动,承办国内外跆拳道竞赛及活动;

(三)负责跆拳道项目的管理;研究和制定跆拳道发展目标、政策以及行业规范、标准与发展规划等;制定广西跆拳道项目的竞赛制度,竞赛规程,裁判法,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管理制度,等级与段位考试与审批及俱乐部管理办法等法规性文件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广西跆拳道运动活动、比赛及日常事务,提出建议、审议,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四)加强与有关同行协会的联系,组织会员参加对外活动、交流经验,增进友谊,相互学习和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扩大协会影响力;

(五)负责协调、组织广西跆拳道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培训工作。负责广西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制度和跆拳道段位考段工作以及培训计划,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定和处理工作;做好跆拳道专业人员和青少年后备人才培养工作;

(六)根据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跆拳道协会的有关规定,负责选拔组织广西优秀运动员的集训工作及参加广西、全国及国际性跆拳道比赛;

(七)开展与跆拳道项目发展有关的活动,加强跆拳道文化建设,做好项目宣传、公益、慈善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的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整合相关资源,积极建立会员服务网络平台,为广大会员提供服务;

(八)研究广西跆拳道项目竞赛制度及竞赛有关事宜,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针对有违中国跆拳道协会、广西跆拳道协会的章程、规定,以及其他有损体育道德和体育精神的弄虚作假、腐败、涉赌、涉毒、使用违禁药品等涉及赛风赛纪行为,依照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管和处罚;

(九)对广西各类跆拳道项目的培训活动、道场(馆)、俱乐部等进行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归口管理;

(十)在本会职权范围内制定、解释和执行与跆拳道运动相关的规定、纪律规则、道德准则;

(十一)完成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或其职能部门、广西体育总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程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八条 会员实行团体和个人会员制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本会接纳广西辖区内各市体育局、县文体局、各体育院校、行业体协、各市跆拳道协会、道场(馆)、俱乐部等,具有合法地位的跆拳道运动群众组织和团体为团体会员;对热心支持广西跆拳道事业发展,爱好跆拳道运动的个人,可接纳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团体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

  (四)关心、支持本会的发展。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团体会员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文本,承诺遵守本会章程及其他规定、决定和自愿履行会员义务,自身依法成立和存续的资格证明(如行业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证明或批复函);章程和各项规定;组织机构名单;承诺接受本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组织机构及其管辖范围内的设施和跆拳道组织的详细信息。

(二)申请个人会员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等级或段位证书;

(三)经本会资格审查、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三)参加或接受本会委托承办广西跆拳道赛事和活动的权利;

  (四)参加本会援助和发展计划的权利;

  (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开展跆拳道运动的普及、推广和提高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遵守并要求其管辖范围内的跆拳道组织和其从业人员遵守并执行本会章程及规定、决议决定,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和协助及积极参加本协会主持的各类竞赛、训练、培训和其它活动,做好其他工作;遵守公平竞赛和体育道德,弘扬体育精神;

(七)支持和执行本会制定的跆拳道发展目标、政策以及行业规范、标准等,积极参加本会开展的等级评定、段位认证和培训计划,推动跆拳道项目的产业化发展;

(八)作为本会会员期间,保持自身的合法存续性,及时上报会员自身的任何重大变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章程、注册信息修改、组织形式变更、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变动等信息)

(九)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十)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外籍人士以个人名义入会按照有关国际惯例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暂停其会员资格,被暂停会员资格的,在相关情形改正后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恢复其会员资格:

(一)违反本会章程、规定和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二)连续两年拖欠会费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会举办的赛事和会议的;

(四)被协会认定不再符合本章程有关会员资格要求的;

(五)给本会名誉和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会员在被暂停会员资格期间,不得行使基于本章程所享有的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会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或被暂停会员资格2年内仍未彻底改正其违规行为的,或团体会员出现资不抵债、破产、自行解散或进入强制清算程序的,以及被其他协会认定不能再享有会员资格情形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立即取消其会员资格;

(二)会员自愿退会应至少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在此之前,妥善解决与本协会及其他会员之间的财务问题,方可

退会,会员未按时在本会注册,或被撤销(注销)登记,视为自动退出。

 

 

第四章 组织机构职责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本会按照民主、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组织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秘书处设在挂单位业务主管部门。

(一)本会组织机构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各分支机构(包括各专项委员会)等;

(二)本会设特约会长、特约副会长、特约顾问等名誉职务;

(三)本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会员代表和其他职务;

(四)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有效;

第十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本会会员代表所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的理事、监事;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条 凡是有换届选举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会前15天理事会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和人数进行确认,并经监事审核。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不超过1 年。

换届筹备工作主要内容是:

(一)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工作,并成立换届筹备小组,提前三个月以上开始落实换届选举的各项筹备工作。

(二)换届筹备小组成员3至8名,由理事会确定,组长一般由会长担任,会长不便担任的,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三)换届筹备小组应在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换届工作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监事负责监督换届筹备工作。特殊情况下,监事可根据章程要求,督促召开理事会成员会议票决产生换届筹备小组负责人。

第二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理事会成员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由换届大会筹备组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暂停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十一)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会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 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会长(或理事长)和监事(或监事会主任)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不能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长期担任本社团领导职务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其退出本会领导职务时,可经有关程序审批后,授予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和荣誉顾问职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理事会2/3理事表决通过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作协会工作报告;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个人、企业以各种形式支持本会事业发展,对本会进行捐款和资助,金额达到一定数目的,本会为捐赠者个人或企业代表推荐安排相应的特邀职务。担任特邀职务的人员原则上不参与本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决策。

第三十九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正、副主任任期和任职条件与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相同。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 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会费;

(三)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的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比赛和活动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对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跆拳道比赛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十条 全国正式比赛,中国跆拳道协会委托本会承办的比赛,由本会直接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会员之间的比赛、本会会员与区外协会或地区进行的跨地区性或全国性比赛,由其协会自行管理,但必须向本会申报并备案,审核同意后方可举行。

第五十二条 未向本会注册的协会、道馆(场)、俱乐部;未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注册的教练员、运动员不能参加本协会举办的跆拳道比赛,会员之间的运动员转会必须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规定办理转会手续后方可执行。


                                    第七章 会旗、会徽、知识产权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会旗、会徽、标识及相关知识产权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布,属于本会独有财产,未经本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使用、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五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进行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民间组织登记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21年4月26日广西跆拳道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及解释权属广西跆拳道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